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服务指南
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服务指南
1.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: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
2.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
3.设定依据:1.《就业促进法》
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,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。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,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。
2.《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》(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)
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,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领取《职业介绍许可证》。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。
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,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4.办理条件:2名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证明; 固定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证明。
5.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:无。
6.办理流程:受理(窗口人员,1个工作日)→审查(现场踏勘人员,2个工作日)→决定(分管领导)(含办结2个工作日)
7.申请材料:
1、《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》一式1份;
2、个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,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3、明确的业务范围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;
4、固定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证明: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,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的详细清单;
5、2名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证明1份:身份证、学历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原、复印件
6、营业执照(副本)原件和复印件
7、5万元资金证明(无需提交验资报告)
注:材料一式一份,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。
8.办理时限:
法定时限:3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
9.办件类型:承诺件
10.收费依据及标准:
无
11.年检要求:不需要
12.审批决定证件: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
13.注意事项:
14.联系方式
业务咨询电话:0595-83051223(窗口)
投诉电话:0595-83051257(中心)
行政服务中心网址/网上申报/表格下载:
行政服务中心地址:石狮市东港路
15.诉求渠道:
(1)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,依法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
(2)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,有权要求说明理由;
(3)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;
(4)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,有权依法要求赔偿。